孔子的思想主张,如何认识孔子的法律思想?

2022-03-12 10:24:45 百科大全 投稿:一盘搜百科
摘要第一部分(转换视角)近代以来,我们以西方法律概念来界定孔子思想中的法治观念,经常会得出这样一种印象:孔子主张德治和“无讼”,很少有法制的概念,更不要提法治了孔子的思想主张。甚至有些人将孔子的管理思想归

第一部分(转换视角)近代以来,我们以西方法律概念来界定孔子思想中的法治观念,经常会得出这样一种印象:孔子主张德治和“无讼”,很少有法制的概念,更不要提法治了孔子的思想主张。

孔子的思想主张,如何认识孔子的法律思想?

甚至有些人将孔子的管理思想归于人治。之所以有这种印象,源于我们习惯了用西方法律思维模式,而没有将“礼”纳入法治视野。

孔子的思想主张,如何认识孔子的法律思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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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的思想主张,如何认识孔子的法律思想?

因此,我们只有转换视角,将“法治”理解成法则、法度、规章的管理,也就是孔子的“礼”的实质,而不是单纯西方意义上的“法律”,才能真正理解孔子的法治思想。

孔子的思想主张,如何认识孔子的法律思想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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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的思想主张,如何认识孔子的法律思想?

第二部分(孔子究竟如何看待法治)在《孔子家语·执辔》中,曾有全面的记载。

孔子的思想主张,如何认识孔子的法律思想?

闵子骞在出任费宰前向孔子请教为政的方法。

孔子说:“以德以法。夫德法者,御民之具,犹御马之有衔勒也。君者,人也;吏者,辔也;刑者,策也。夫人君之政,执其辔策而已。”

因此,“以德以法”才是孔子法治思想的核心所在。

在这里,孔子还把治国形象地比喻为驾车:君主是驾驭马的人,官吏相当于马缰绳,刑罚只是马鞭子。君主治理国家,只不过是掌握着缰绳和鞭子罢了。

孔子还强调说:“不能御民者,弃其德法,专用刑辟,譬犹御马,弃其衔勒而专用棰策,其不制也,可必矣。夫无衔勒而用棰策,马必伤,车必败;无德法而用刑,民必流,国必亡。”

孔子比任何人都清醒地意识到,放弃德法,专用刑律的负面作用,就如同驾驶马,丢掉马嚼子和马笼头,最终是没法控制。其结果是百姓流失,国家灭亡。

孔子强调德法并举,并不是反对刑罚。

在《孔子家语·五刑解》中,记载了孔子与冉有讨论圣人设计刑罚的目的。

孔子认为,三皇、五帝这些圣人设立刑罚只是为了设立防线,应对社会的混乱,其最高境界应是无人作乱。

如果“礼度既陈,五教毕修,而民犹或未化”,就必须“明其法典,以申固之”,因此,使用刑罚也是十分正常的。

冉有还问到先王制法中“刑不上于大夫”的含义。

孔子认为“刑不上于大夫”并不是说大夫犯罪不加处罚,而是说大夫若犯了五刑范围内的罪行,应当自裁,君主不用刑杀而已。这只是表明大夫应有更高的道德要求,而不是说大夫可以逃脱罪责。

当然,就德与刑的重要性而言,孔子是主张“德主刑辅”的,刑罚只是德政的必要补充。

《孔丛子·刑论》记载了孔子与卫将军文子谈论鲁国公父氏“听狱”的故事。

孔子说:“公父氏之听狱,有罪者惧,无罪者耻。”显然,孔子是十分赞同公父氏的方式的。

孔子还说:“齐之以礼,则民耻矣;刑以止刑,则民惧矣。”设刑的最高目标在于止刑,劝善才是最高宗旨。

但对于有些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,必须严厉处罚。

孔子说:“巧言破律,遁名改作,执左道与乱政者,杀;作淫声,造异服,设伎奇器,以荡上心者,杀;行伪而坚,言诈而辩,学非而博,顺非而泽,以惑众者,杀;假于鬼神,时日卜筮,以疑众者,杀。”

这里提到的曲解法律,擅改法度,操持邪术及扰乱政令的人;创作浮靡之音,制造奇装异服,设计怪异奇特的械器,惑乱君王的人;

行为诡诈且顽固,言语虚伪又好争辩,懂得歪门邪道又知识广博,教人不走正道却又广施恩德蛊惑人心的人;

假托鬼神言祸福,凭借时日定吉凶,依靠卜筮看休咎使民众疑心的人,都是无须多次审理必须以死罪论处的。

除了这些最迫切需要禁止的,孔子还提到如天子颁赐的东西、贵重的玉质礼器、宗庙祭祀的祭器、军车旌旗、兵器铠甲、重要的日常生活用品等若在市场出售是应该禁止的。

如果违反这些禁令,是不能赦免违犯者的罪过的。

第三部分(孔子认为:如何才能实现法治)首先,制定法律应符合实际并且公正无私,才能保证民众对法律的维护和执行。《孔子家语·礼运》记载了晋国赵鞅铸造刑鼎,在上面刻范宣子的刑书一事。这种看似重视刑法的措施,孔子却认为:“晋其亡乎,失其度矣。”

这是因为晋国应该遵守唐叔所传授下来的法度,因为历史证明这种法度是正确的。

因为晋文公就是据此管理官员,治理国家而成为盟主的。

而范宣子的刑书,是在阅兵时特定环境中制定的,是晋国混乱的制度,因此不能把它作为法律来执行。

这种法律制度显然不符合晋国的实际情况。而齐景公来鲁国时曾向孔子咨询秦国称霸的原因,孔子提到秦穆公“法无私而令不愉”(《孔子家语·贤君》)便是其中原因之一。

第二,孔子还要求为官者要带头执行法律在《孔子家语·入官》篇中,孔子提出:“行者,政之始也。说者,情之导也。善政行易而民不怨,言调说和则民不变。法在身则民象之,明在己则民显之。”

为官者只要自觉遵守法度,百姓就会效法执行。

反过来,管理者做官绝对不能“枉法以侵民”(《孔子家语·辩政》)。

若在上位者不能走正道,则“刑肃而俗弊则法无常”(《孔子家语·礼运》),一旦法令经常变更,礼制就会混乱,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,士人也不能尽心做政事,百姓也很难归顺,最后就会危害国家。

第三,孔子还提出管理者执行法律应有的标准和如何防止过错。孔子说:“民有小过,必求其善,以赦其过;民有大罪,必原其故,以仁辅化;如有死罪,其使之生,则善也。”(《孔子家语·入官》)

一切以民为本来处理其犯罪行为。因为孔子认为德行是为政的开始,为政不宽和,百姓就不会听从教导;不听从教导,百姓就不会贯彻政令;百姓不贯彻政令,百姓就不可能听从指使。

孔子还说:“疑狱则泛与众共之,疑则赦之,皆以小大之比成也。”(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)这一点,类似与我们当代司法实践中的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。这是对人权自身的关注。

尽管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,但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。

这也不禁让我们想起前不久重新审理的内蒙古“呼格吉勒图冤杀案”。

孔子说的“行刑罚则轻无赦,刑,侀也;侀,成也;壹成而不可更,故君子尽心焉”(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)。这仍值得我们当代警惕。

如何才能避免这些过错呢?孔子说:“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情,立君臣之义,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,以别之;悉其聪明,正其忠爱,以尽之。”

此外,他还坚持实行“三讯”制度。在具体判刑时,对于有作案动机而无作案事实的,应不予判刑。

对那些有疑点的案件,更要广泛地与众人商量,如果大家都有疑问,就应该先赦免。

第四,应在礼的精神下执行法治。在执行刑罚时,孔子认为,不能为惩罚而执行法律,其中礼的精神才是根本。

《孔子家语·致思》记载了卫国狱官季羔的故事。

在卫国蒯聩之乱、季羔遇险的危机时刻,曾得到一位他曾判过刖足之刑的人的帮助。

季羔很不理解那人为什么要救他,那个受刖刑的人认为,除了他犯法罪有应得外,季羔在依据法令审理他的案子的时候,总是想延长时间了解案情,希望他能免于罪罚,审完案子行刑的时候,季羔也是非常忧郁。

因此,那人知道季羔是一位君子,而不是对自己存有私心,所以愿意帮助季羔。孔子听说后赞叹道:“善哉为吏,其用法一也。思仁恕则树德,加严暴则树怨,公以行之,其子羔乎?”

孔子所认同的是法的原则应当坚持,但在执行时心怀仁义宽恕之心。

《孔子家语·正论解》还记载了孔子对郑国太叔为政的评论:“善哉!政宽则民慢,慢则纠于猛。猛则民残,民残则施之以宽。宽以济猛,猛以济宽,宽猛相济,政是以和。”

此故事在《左传》也有类似的记载。

因此,孔子是主张“宽猛相济”的。这显然是要求执行法治时要很好地把握中道原则。

此外,即使是做好事,也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长远的道德教化为前提。

《孔子家语·五仪解》中,孔子提到贤人时说:“德不踰闲,行中规绳”,就是说贤人施恩德时也不逾越法度,行事符合一定的准则。

而《孔子家语·致思》记载子贡赎回鲁国奴仆,因没有按鲁国法律去国库领取钱财,受到孔子的批评。

因为在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的情况下,不按法律去领取钱物,而按子贡的做法,就会导致鲁国人不再从其他诸侯国那里赎回鲁人了。

第四部分(在执行法治的过程中,应当如何做)孔子担任大司寇时期有较多的法治实践。

如,《孔子家语·好生》篇记载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时,凡是遇到狱讼,“皆进众议者而问之”,经过咨询后,然后再判断应该听从谁的建议。

又如,孔子由司空升为鲁大司寇,“设法而不用,无奸民”(《孔子家语·相鲁》)。

好的法治是预防为主,有法而无须用法,有法而不扰民。

再如,《孔子家语·始诛》曾记载,孔子在担任大司寇时,有父子二人前来诉讼,就把他们关在一个牢房里,三个月没有审理。

父亲请求中止诉讼,孔子就把他们放了,季孙氏听说后认为孔子欺骗了他。

孔子感慨地说:“呜呼!上失其道而杀其下,非理也。不教以孝而听其狱,是杀不辜。三军大败,不可斩也;狱犴不治,不可刑也。何者?上教之不行,罪不在民故也。夫慢令谨诛,贼也;征敛无时,暴也;不试责成,虐也。政无此三者,然后刑可即也。”

孔子在这里指出,执政者若自己没有做好教化工作,或法令本身松弛,或没有试行便责令执行,如因此三者去杀掉犯有过失的老百姓,是不合理的。

除此之外,是可以动用刑罚来处理的。

还如,孔子诛杀少正卯的故事为人们所熟知。

在《孔子家语》《荀子》《史记》《淮南子》《说苑》《论衡》等都有类似的记载。

但自南宋开始,其事的真实性开始受到质疑,朱熹认为:“(此事)《论语》所不载,子思、孟子所不言……乃独荀况言之。是必齐、鲁陋儒,愤圣人之失职,故为此说,以夸其权耳。”

后来的阎若璩、崔述等也有类似的观点,这显然对孔子关于刑杀的论述理解上有偏颇。

的确在《论语》中有这样的记载:“季康子问政于孔子,曰:‘如杀无道以就有道,何如?’孔子曰:‘子为政,焉用杀!’”尽管孔子是主张以德服人的,但并不完全反对刑杀。

如,在《孔子家语·相鲁》中记载了鲁定公与齐景公在夹谷盟会,孔子担当为定公相礼的任务。

这时齐国指使俳优、侏儒在坛前戏耍,孔子说:“平民如果敢有迷惑、侮辱诸侯的,其罪当斩,请右司马立刻行刑。”于是斩杀了侏儒,手足异处。

古人对孔子的法治观念并不陌生。

我们所熟悉的三礼、历代《刑法志》、律书等,对礼法关系都有清晰的理解。

如《大戴礼记·礼察》:“礼者,禁于将然之前,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。”《唐律疏议》卷一《名例》: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。”

即使西方思想家也有认识到这一点的,如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:“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。他们把宗教、法律、风俗、礼仪都混在一起,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,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。”

第五部分(总结)总之,我们只有摒弃礼法对立、“以礼入律”或者只是从指导思想上强调“礼”对法的作用等思想,真正将“礼”纳入孔子的法治思想,才能深刻地理解孔子的法治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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